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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亦俊,韩翠玲,袁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刑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崔亦俊,男,1957年8月7日生,住张店区马尚镇石村小区31-1-201号。申请执行人韩翠玲,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袁宝华,女,1989年6月25日生,住张店区马尚大街22号院1-3-101号。本院在执行崔亦俊、韩翠玲诉袁宝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尚有518054.18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刑初第20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