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艳雷与李春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雷,李春清,董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孙艳雷,现住农安县。被告:李春清,现住农安县。被告:董亚军,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雷诉被告李春清、董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雷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艳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