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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艳雷与李春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雷,李春清,董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孙艳雷,现住农安县。被告:李春清,现住农安县。被告:董亚军,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雷诉被告李春清、董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雷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艳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