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谢颖玲与邓格英、刘新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谢颖玲,邓格英,刘新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谢颖玲。诉讼代理人黎振宇,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邓格英。诉讼代理人陈祖权,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新光。邓格英与刘新光、谢颖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象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15日,谢颖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在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谢颖玲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谢颖玲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谢颖玲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阳志斌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人民陪审员 钱宇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莉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