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马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魏某甲、魏某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马民初字第419号原告:孙某。被告:魏某甲。被告:魏某乙。被告:魏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韩家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汪优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