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曹存学与李俊霖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30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曹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特申请贵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30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洁审 判 员 宋 仆代理审判员 栗宏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