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8019号原告陈伟,男,汉族,1979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袁海鹍,女,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袁海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伟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