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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8019号

陈伟与袁海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伟,袁海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8019号原告陈伟,男,汉族,1979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袁海鹍,女,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袁海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伟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