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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调确字第790号

李彬与王小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彬,王小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790号申请人李彬,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现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王小武,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甘谷县,现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李彬与申请人王小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07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2015-12-09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彬与申请人王小武达成的编号2015-12-095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臧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