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封法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姚汉明与封开县罗董镇人民政府、广东电网肇庆封开供电局乡政府、电力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汉明,封开县罗董镇人民政府,广东电网肇庆封开供电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行初字第13号原告姚汉明,男,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现住广东省封开县罗董镇。委托代理人李宁,男,住封开县江口镇。被告封开县罗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莫伟平,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罗伟佳,男,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电网肇庆封开供电局。法定代表人赵志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伍思扬,男,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舟,女,该局员工。原告姚汉明诉被告封开县罗董镇人民政府、广东电网肇庆封开供电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姚汉明、委托代理人李宁,被告封开县罗董镇人民政府镇长莫伟平、委托代理人罗伟佳,被告广东电网肇庆封开供电局的委托代理人伍思扬、何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封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肇封法行非诉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封开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罗董镇人民政府根据封开县人民政府的部署,有责任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书。在实施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过程中,切断原告电源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制约原告姚汉明的违法行为。本院认为,被告封开县罗董镇人民政府主体不适格。本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汉明诉被告封开县罗董镇人民政府、广东电网肇庆封开供电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不收取。如有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永清人民陪审员  黄小元人民陪审员  袁晓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道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