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73-1号
原告:滁州市新徽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能友,男,1969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被告:滁州东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现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B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负责人:娄伟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善军,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新徽商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能友、滁州东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原告滁州市新徽商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新徽商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能友、滁州东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孙春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