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4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胡灵姬与吕美爱、永康市五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灵姬,吕美爱,永康市五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4542号原告:胡灵姬。被告:吕美爱。被告:永康市五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前山头村。法定代表人:黄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灵姬与被告吕美爱、永康市五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灵姬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灵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灵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收638元),由原告胡灵姬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