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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申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平刑申字第50号宋某某:你因河南省某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以河南省某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某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及你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格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案,依法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对该案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你与你丈夫方某某共同经营其在某市区设立“某城区服务互助会”。自1998年1月16日至1999年11月25日,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15308241.76元,尚有1697096.66元不能给储户兑付,上述事实有你与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朱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某城区服务互助会未兑付存款一览表、储户高某某等人的证言、某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某会审字(2003)第045号审计报告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另外,一审刑事判决宣判后,在上诉期内,你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你于2015年4月30日向河南省某人民法院申诉,该院经复查后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某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你的申诉。本院复查中,经向你释明,你不同意撤回申诉,又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你申诉理由成立的事实。原一审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应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