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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胡芸瑕与王征卓、吴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芸瑕,王征卓,吴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884号原告:胡芸瑕(曾用名胡云霞)。委托代理人:蔡青青,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征卓。被告:吴晓华。委托代理人:刘红枫。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芸瑕与被告王征卓、吴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芸瑕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芸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芸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胡芸瑕负担。审 判 长  金清强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王芹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