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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二中刑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云犯诈骗罪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刑终字第310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因涉嫌网络诈骗于2014年11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云。因涉嫌网络诈骗于2014年11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临高县人民法院审理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王某云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王某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缴获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刘某的人民币1500元及手机壹部、被告人王某云的人民币1410元及手机贰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但未随案移送的二被告人的其他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刘某、王某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王某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王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他人中奖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二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王某云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王某云撤回上诉。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天琳审判员  吴万贤审判员  雷琼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焕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