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终字第0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程旭与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旭,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28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旭。委托代理人周烈,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新建路。法定代表人孙红红。上诉人程旭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7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旭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旭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旭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绍云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代理审判员 王作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晨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