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临法民初字第3-1号原告赵桂秀。被告尚建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民主路龙韵文化城**号楼*号。负责人王健,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尚建栋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尚建栋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玉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