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2058号
原告:沈阳诚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张忠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威威,女,1980年7月14日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杨喜成,男,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通榆县。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诚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喜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喜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诚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诚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荣国丰
审 判 员 赵忠顺
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长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