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257号原告:罗某,务工。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明先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