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487号申请执行人许金鑫,电话。被执行人朱义道,电话。申请执行人许金鑫与被执行人朱义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民初字第04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9693元,案件受理费1347.5元,执行费171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15000元,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商品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石磊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