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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立终字第79号

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礼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礼鸿,胡国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立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王清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礼鸿,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侗族,住所地贵州省石阡县龙塘镇大屯村大梨树组,现住大同市南郊区古城C区。身份证号码:5222241971********。原审被告胡国丰,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戴山村墩胡湾*组。身份证号码:4201241967********。

上诉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17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属于因工程款引起的债权纠纷而非物权纠纷,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虽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但按照不动产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规则来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为“大同华唐酒店商业综合体工程”,该项目位于大同市南郊区,故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保国

审 判 员  彭贵林

代理

审判员  智绪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