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944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太,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林德顺。本院在执行陈玉太与林德顺借贷合同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