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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00256-3号

付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某甲,张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256-3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甲,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理人付某乙(系申请执行人之父),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张某(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关于付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长  程德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