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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9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峰与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盛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盛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384号原告高峰。委托代理人唐强,重庆普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友爱村5、6社。被告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诉被告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盛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盛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对被告重庆国顺铝业有限公司、盛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