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鱼台县供电公司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山东鱼台县供电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国网山东鱼台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红雷。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负责人:粘成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春燕。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负责人:李建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涛、武龙(实习。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负责人:秦传歌。原告国网山东鱼台县供电公司与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国网山东鱼台县供电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山东鱼台县供电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鱼台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国网山东鱼台县供电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随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