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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633、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庆与李晓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李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633、634号申请执行人王庆,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晓辉,男,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元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书、(2014)元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晓辉妻子侯新宇所有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处分、变卖、���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