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某等人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袁某某,刘庭,胡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刑初字第370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自贡市沿滩区。2013年3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羁押九个月零六天)。2015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2003年3月24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庭,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中县。2006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胡鹏宇,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13年3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5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袁某某、刘庭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胡鹏宇犯非法拘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袁某某、刘庭、胡鹏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袁某某、刘庭在自贡市自流井区簸米湾隧道门口,挡获了采取砸窗方式盗窃陈某车内物品的被害人甘某某。被告人陈某、袁某某、刘庭等人以被害人甘某某偷了自己的东西,要甘想出解决办法为由,将被害人甘某某带上被告人陈某驾驶的汽车,并对其进行殴打、恐吓,后被害人甘某某被带至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天主教堂附近一出租房拘禁。当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陈某、袁某某、刘庭为逼迫被害人甘某某交出财物,遂将被害人甘某某转移至自贡市自流井区光大街大湾井山上山洞内。因被害人无力支付被告人陈某提出的2万元赔偿款,被告人陈某等人遂对其进行殴打、恐吓,并强行叫其脱光衣服裤子,命其自慰。当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袁某某、刘庭再次将被害人甘某某转移带至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茶店子”茶房雅5号包间内进行拘禁。在被告人袁某某提供毒品冰毒供陈某、刘庭、胡鹏宇吸食过程中,被告人胡鹏宇强迫被害人甘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此后,被告人陈某再次提出要求被害人甘某某赔偿2万元。被告人袁某某为寻求被害人甘某某索财依据,遂让被害人甘某某抄写出事情经过,由被害人甘某某赔偿人民币2万元。当日下午14时许,为获得被害人甘某某家属支付的汇款,被告人袁某某、胡鹏宇将被害人甘某某带至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建设银行办理银行卡时,被害人甘某某通过他人报警,被告人袁某某、胡鹏宇被当场挡获。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袁某某、刘庭、胡鹏宇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陈某、袁某某为非法拘禁罪主犯,被告人刘庭、胡鹏宇为非法拘禁罪从犯。被告人胡鹏宇强迫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庭、胡鹏宇系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胡鹏宇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袁某某、刘庭、胡鹏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胡鹏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迫他人吸毒罪,提出其没有用任何强制手段强迫被害人吸毒,不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发现其停放在自贡市自流井区簸米湾隧道口的汽车车窗被砸,便通知被告人袁某某赶到现场,其后,被告人袁某某又通知被告人刘庭赶到现场,三名被告人一起将采取砸窗方式盗窃陈某车内物品的被害人甘某某挡获。之后,被告人陈某、袁某某、刘庭将被害人甘某某带上被告人陈某驾驶的汽车,并对被害人甘某某进行殴打、恐吓,要求被害人甘某某想办法拿钱了结此事。尔后,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的提议,被告人陈某开车与被告人袁某某、刘庭一起,将被害人甘某某带至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天主教堂附近一出租房,被告人袁某某、刘庭将被害人甘某某控制在该出租房,逼迫被害人甘某某想办法拿钱。7时许,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的提议,被告人陈某又开车与被告人袁某某、刘庭一起,将被害人甘某某带至自贡市自流井区光大街大湾井山上一山洞内,被告人陈某等人为逼迫被害人甘某某想办法拿钱,对其进行殴打、恐吓,并叫其脱光衣服裤子,命其自慰。8时许,被告人陈某、袁某某、刘庭将被害人甘某某带至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茶店子茶房雅5号包间内进行控制,继续逼迫被害人甘某某想办法拿钱。其后,被告人胡鹏宇来到龙井茶店子茶房,得知被害人甘某某因采取砸窗方式盗窃陈某车内物品被被告人陈某、袁某某、刘庭控制在茶坊后,遂上前叫被害人甘某某跪下,被告人袁某某等人以被害人甘某某已答应拿钱予以劝阻。其后,被告人袁某某拿出毒品冰毒,同被告人陈某、刘庭、胡鹏宇一起吸食,其间,被告人胡鹏宇叫被害人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遭被害人甘某某拒绝后,被告人胡鹏宇仍然多次要求被害人甘某某吸毒,被害人甘某某被迫吸食了毒品冰毒。此后,被告人陈某要求被害人甘某某赔偿人民币20,000元,在被告人袁某某的安排下,被害人甘某某被迫写下赔偿车主人民币20,000元的事情经过。14时许,为获得被害人甘某某家属支付的汇款,被告人袁某某、胡鹏宇将被害人甘某某带至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建设银行办理银行卡时,被害人甘某某通过他人报警,民警赶到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建设银行,将被告人袁某某、胡鹏宇抓获。随后,民警在龙井茶店子茶房将被告人陈某、刘庭抓获,并扣押吸毒工具自制水壶。其后,民警对被告人陈某、袁某某、刘庭、胡鹏宇及被害人甘某某是否吸食冰毒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2、人口信息,证明各名被告人均为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吸毒工具、甘某某书写的事情经过等情况。4、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7日下午14时左右,有3名大概20多岁的男子来到了我工作的位于檀木林大街的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分行大厅里面,这时其中一个男子就来到我工作的2号窗口前面,用手势比了个120还是110,我不是很确定,我就用一张纸,写了个110和120,然后我就指120他没什么反应,我又指110他就点头了,之后我就和我们网点经理周馨报告这个事情,后来他就打电话报了警,不一会儿警察就来了,警察来后就把他们三个男子带走了。5、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摘要:2015年8月7日凌晨4时许,我用改刀把对方车子的玻璃撬坏后进入车内偷东西,但是没有偷到东西,之后我又撬坏了旁边的一辆车,我在里面偷东西的时候就看见有两个人过来了,然后我就躺在车上面,但是还是被对方发现了,他们就质问我是不是我撬的,我经不住就承认了。这时他们俩就摸出刀来对着我,叫我从车上下来。之后那个“光头”就打电话叫来了另外一个人,他们来后光头就叫我下来,我刚下来其中一个就抓住我的头发,然后把我手机搜去了,之后他们三个就强行的把我带上了他们的车,“光头”开车,我被另外两个夹在后排中间坐着。车启动后“光头”就问我这个事咋子办,要嘛坐牢?要嘛赔钱?如果赔不出钱就把我打一顿然后送到派出所。当时我没有开腔。之后“光头”就开车来到檀木林四医院那个红绿灯口子,等红灯的时候他递了一把刀到后排,递的时候不知道是不是故意的就划到了我的腿上,划了一条口子,流了点血。之后在过了红绿灯一点的口子处我就和另外两个娃儿下车了,“光头”安排他俩把我带到旁边的屋头看斗气,不要让我跑了。我就被那两个娃儿夹着走带到了旁边一个铁门进去的几楼的一间屋里面,屋里面还有一个人,之后他们就把我看斗起,叫我蹲在墙角边,并把门反锁了的,他们就轮流的看斗我,并叫我想办法拿钱来解决这个事情,不拿钱是走不掉的。我说尽量去找钱,因为我才释放出来,也不晓得家里的情况。他们反正他们就是一直在那里叫我拿钱解决此,还威胁我不拿钱就把我埋了之类的。他们还在那里吸毒,都没有睡觉,一直看斗我,所以我根本没有跑的机会。这样一直持续到早上8点过,那个光头打电话过来叫那两个娃儿把我带下去,下去后在路边我们又上了光头的车,之后光头开车把我带到了自流井区光大街大湾井小学后面的山上一个废弃的洞子里面,“光头”的车停在小学门口。到那后他们就强行的叫我把衣服和裤子全部脱光,我没有办法就脱光了,他们趁机把我的身份证拿去了,之后他们三个就威胁我,叫我拿钱,如果不拿钱就把我埋在山上三天三夜,只露个头出来,说之前他们都千过这样的事情,只是对方运气好,那几天下了雨,土松动了对方才爬出来跑了的。还说他们有我的身份证,要是我跑了就到老家找我。我听后被吓惨了,也怕他们到老家找我,我就问他们要好多钱?“光头”说最少也要几万块钱。我说我拿不出那么多。“光头”就问我能够找到多少?我说拿得出一万多。“光头”说不得行,之后我又说最多最多也就能拿出两万元钱。之后“光头”又说,那今天最多能够到多少?我说最多能够到五六千元钱。他们听后可能不是很满意,之后那个“光头”又叫我马上手淫,如果射了精马上就带我走,如果射不出来就把衣服和裤子拿走让我一个人在洞子里。我没有办法就按照他们说的,就开始手淫,整了几分钟都没有整出来,之后“光头”点了一根蜡烛叫我过去把手伸出来,我把手伸出来后“光头”就用蜡烛滴的油来烫我。烫了一会他就叫我把地上的衣服捡起来穿起,在穿的时候“光头”用脚踢了我一下。然后我又被他们带到了大安区龙井加油站附近的一个茶坊里面。他们说要把我埋了之类的,我还看见了他们带有刀撇在皮带上得。到茶坊后开了一个雅间都快10点钟了,之后“光头”又叫来了一个男子叫他和另外两个娃儿一起看斗我,之后他就离开了。他们三个就在茶坊里面看斗我,当时他喊我跪在地上,还叫我照他们写的亲笔写了一个事情经过。之后其中一个很瘦的男的就叫我打电话想办法找钱,我说只能给家里面打,叫我妈去借钱来给我,但是之前我离家的时候给家里说的是去南京打工,不能要她晓得此事了只能骗我妈拿钱。对方说只能拿我的电话打,因为我的手机在光头那里,所以他就打电话叫“光头”回来,过了一会“光头”就回来了,回来后他们跟光头说了此事,然后他们就开始拿出毒品冰毒出来在包间里面吸食,他们吸食的时候光头就叫我过去也吸食一口,我说我不吸毒,光头就不高兴,当时脸色就阴沉了下来,很凶的恨着我,语气强硬的说:过来吃一口。我怕他们打我于是我就过去吸食了一口,吸食完后我就感觉不舒服。过了一会他们吸食完毒品后“光头”把我手机的卡上到他手机上面,拿给我开免提打,我给我妈打通电话后告诉她我在南京借别个的车来开出了交通事故需要钱解决,叫她给我打过来。我妈问我要好多钱?我说要一万五。我妈说她没有那么多。我就叫她找二姨借,之后她就说要得,然后我们就挂了电话。之后“光头”就叫我去银行办卡,他安排了两个人跟我一起到银行去,我被带到檀木林的建设银行,我想我妈可能凑不齐那么多钱,而且她也打不来钱,对方说了如果拿不了那么多钱就会把我活埋了,所以我在办卡的时候就悄悄的给柜台产的写了一个110,对方明白了我的意思就帮我报了警,之后警察来就把我们三个人控制了。我不愿意,我从来没有吸过毒,是他们强迫我去吸毒的。光头是他们的头,他们都听他的,他的头发是光的,30多岁,其他几个都是年轻娃儿,也是20多30来岁,比较瘦,他们我都能辫认出来。6、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摘要:2015年8月7日凌晨4时许,我把我的起亚K2汽车停放在自流井区簸米湾隧道门口停车处,然后我就去我朋友“建军”家里下一个电脑软件,下完软件后我就睡着了,我醒来的时候大约凌晨5点了,我就离开了“建军”家,走到我停车的地方,当我看到我车子的时候,我就发现我车子驾驶位后面的车窗玻璃被人砸了,车内物品被人翻的很乱,我马上就给“建军”打电话说我的车窗被砸了,“建军”接了我电话以后几分钟就到了我停车处,“建军”到了以后就说走去问问看有人看到没有,刚准备去问的时候,“建军”就发现我车旁边那辆白色的轿车也被砸了,“建军”就跑上去看了一下白色车内的情况,看了后马上就叫我,说车内后排座椅上躺着一个人叫我过来看以下,我走上前去就把他喊醒了,喊醒以后就问他听没有听见砸玻璃的响动,那个人一直不说话,我心里也起了疑心,就喊他把那个白色轿车的钥匙拿出来看看或者发燃,结果那个人也不说话,我就直接问他,你是不是偷东西的。那个人直接拿了一把螺丝刀拿了出来,我就把我在我自己车上拿的那把腰刀打开了,和他对峙,“建军”看到这个情况后就给他朋友打了电话叫他朋友过来,之后我就喊他下车,我还给他说不下车我就报警,他听见我要报警就跟我求情说他才做了牢出来,叫我不要报警,然后他就下车来了,他刚下车“建军”的朋友就来了,他下来后我们几个就围着他,然后我用手打了他头部一下,说我又没有惹他,他居然砸我的车,他见我打他,他就又给我求情,说他家里很困难。我就说现在修车的还没开门步,先去吃早饭,然后我们4人就一起上了我的车往檀木林方向走了。我的是辆白色的起亚K2轿车,车牌号是川EL121**。(同案人袁某某、刘庭)“建军”真名好像是叫袁某某,他是大概20多岁,身高在1.65米左右,身材偏瘦,他家就住在簸米湾随道上面。“建军”叫来的那个朋友我不认识,只知道他是个大才既20多岁,身高在1.60米左右,中等身材。(非法拘禁檀木林后朋友租住屋索债)我在开车往檀木林方向走的时候就接到我老婆的电话喊我回去,我接了电话后我就给“建军”说了我要回去,这时“建军”就问我,“建军”就说带那个砸我车子的人到他朋友家去休息下,等天亮了再说,之后我就把他们送到了檀木林四医院车站,他们在那里下了车,然后我就回去了。之后在9时左右,我接到“建军”的电话到檀木林四医院车站去接他们,我到那里接到他们后,“建军”就说把人带到光大街东碳厂山上去看“风景”,刚开始我听成了是到东锅厂,后来我到了了东锅厂路口处,“建军”才说走错了,是到光大街东碳厂,然后我在“建军”的指路下我们来到了东碳厂山上的一个洞子内,到了洞子后我就叫那个砸我车的人把衣服裤子全脱光了让他喂蚊子,然后我还让他自己打了个“手枪”,但是没有打出来,之后我们就下山去了。因为当时“建军”说的他朋友家里回来了人,这个男子在那里不方便,出来后又没有地方去,所以“建军”就说带那个男子到光大街东碳厂山上去看“风景”。下了山后我们就在车子内商量到那里去,因为修车要现钱,那个砸我车的人身上又没有钱,他给我说的是叫他母亲给他打几千元钱过来赔偿我修车的钱,我们商量了下要等他母亲打钱,于是我就说到龙井加油站对面的“茶店子茶坊”去,在去茶坊的路上我朋友胡鹏宇就给我打了电话问我在哪里,他要来,说等下再联系他,之后我们到了茶坊门口后“建军”就和他朋友带着那个砸我车子的人进了茶坊,当时因为我要去接送我老婆我就没进去,我给他们说的是等下我再来找他们,之后我就去接我老婆去了。后来我到家后我又接到胡鹏宇的电话,胡鹏宇说要来找我,于是我就叫他到龙井加油站对面的“茶店子茶坊”去等我。后来到了中午12时许,我就去到了“茶店子茶坊”找到了他们,然后我就叫了午饭来吃,当时我老婆也到茶坊来和我一起吃的,吃了饭后我就和我老婆一直在茶坊大厅里面喝茶,他们几个就一直和那个砸我车子的人在包间里面的,至于他们在包间里面干了什么说了什么我都不知道,后来大概在下午14时左右,胡鹏宇就和“建军”离开了茶坊,至于他们去干什么我也不知道,之后警察就来把我们抓了。这个男子说的赔我说的是几千元钱,具体多少他也没说,后来到了茶坊后是“建军”他们和那个男子在一起的,他们具体怎么谈的怎样说的我都不知道。我修车子被砸的车窗用了600元钱,车门上面被损坏的地方还没有修理,当时我联系了修车厂需要用550元,还没有修就被警察抓了。修车没有拿到发票。6、被告人刘庭的供述,摘要:2015年8月6日晚上10点过,我一个人跑到了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簸米湾公交车站背后的网吧去上网,那家网吧的名字我记不清了。我坐到了晚上11点过的样子,我认识的一个名叫袁某某的男性朋友也来到了网吧上网。这个袁某某我是通过我一个女性刘丹认识的,我们才认识20多天,只是偶尔会在一起吸毒,算认识,不算很熟。他到了之后,跟我打了个招呼就坐到我旁边,自己去玩电脑去了。到了次日凌晨3点过4点钟的样子,具体时间我没有注意看,袁某某就接了一个电话,我听到了袁某某的通话内容大概是说他朋友的车子被人敲了,叫他过去帮忙看看。我刚一走拢,就看见哀建军从车子里面拖之前我看见的那个年轻娃儿出来,很快袁某某就把那个娃儿拖了出来,拖出来之后就把那个人拖进了旁边他朋友的那辆白色轿车的后座上,此时我估计这个娃儿就是贼娃子。那个年轻娃儿就对我们讲说他的电脑还藏的旁边的,跟着袁某某的朋友下车把电脑找到了并返回到车上,坐上了驾驶位置上,我和袁某某就一左一右夹着诚娃子的坐在车子后排座位上。此时那个娃儿就对我们几个人讲说他是刚刚才坐了军出来,实在没有办法才想起偷东西,喊我们不要打他。袁某某的朋友听了之后一下就情绪失控了,从驾驶位置返身过来就挥拳朝那个贼娃儿身上打去,袁某某也跟着动手打对方,我看见袁某某都动手了,我也挥拳朝那个娃儿的头部打了一下,袁某某还接着打了一会才停手。跟着,袁某某的朋友就把车子发燃开起走了,边开我们几个人还边骂那个贼娃儿。跟着袁某某就同他的朋友商量说干脆开到光大街去开个房,当时我就明白了他们是要找那个诚娃儿的麻烦,因为他们都没有选择报警。我当时也没有拒绝,也默许跟着袁某某他们一起走了。袁某某的朋友当时是没有下车的,他说要先去把车子停了,在走的时候,他还跟我和袁某某打了招呼,喊我们把那个娃儿看好,不准他跑了。随后,我就和袁某某一起把那个娃儿带上去了,在走了袁家平楼下铁门的时候,借着灯光我才看见袁某某左手比着对方的是他随身携带的一把长度约10厘米左右的跳刀。跟着我们一行人就上了楼,是明二娃给我们开的门,进去之后,我们就叫那个娃儿坐在客厅的沙发上,我在客厅坐了一会之后,就进到里面卧室去打电脑去了,是袁某某在客厅里面看着那个娃儿的,跟着就自己拿出冰毒出来烫吸,跟那个贼娃儿摆谈,具体说的什么我没听清楚,大概好像是说喊那个娃儿赔钱的事情。(我们)都是拳打的,主要打的头部和上身,我们三个人都动了手的,我也打了。袁某某的朋友估计是觉得对方敲坏了他的车子玻璃才打的,我看见袁某某动了手我也打了,当时没有考虑什么。将所谓的贼娃儿从带上车至带到袁家平的租住房过程中,对方没有呼救或者脱逃,车子上是我和袁某某左右架着他的,下车后下车后袁某某的朋友也给我们打了招呼的把对方看好,不准对方跑了,同时袁某某的朋友也递了东西给他,袁某某自己也拿了刀出来比着对方,用手架在对方的脖子上,对方是没有办法逃脱的。当时对方看得出来还是比较的害怕,毕竟袁某某连刀都拿出来了。陈某喊那个娃儿赔钱,具体也没有说是赔什么钱,跟着就把他拖到里面点去说事去了,我跟袁某某则站在外面点的位置,我当时并没有听清楚他们在里面谈话的内容,只是大概听那个娃儿跟陈某说了句赔两万块钱,陈某也问了对方,钱好久能够到位,边说陈某还边打了对方几下,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注意到。说了一会他们就出来,我们也准备走了,此时陈某又对那个娃儿讲,喊他不慌穿衣服,当着我们的面手淫。那个娃儿没有办法,也只好照办了,他当着我们的面手淫了几分钟都没有射精,陈某就说算了,跟着我们几个人就带着这个娃儿离开了。这个时间段内,那个娃儿没得机会逃脱或者呼救,我们一直都看着对方的。陈某在我们出发的时候曾经说过如果对方不赔钱,就要把他埋了。在此期间,只有陈某打了对方几下,我和袁某某是没有动手的,陈某还喊对方脱光了衣服喂蚊子,并且还喊对方当着我们的面手淫了几分钟。陈某的车子被砸是事实,但是也不至于说赔得到2万,陈某是有点敲作对方的意思。到了大概早上9点过钟,我们就驾车带着那个娃儿出来了,陈某就把我们带到了龙井加油站附近的一家茶坊里面,茶坊的名字我不知道,进的是一个包间,包间号我记不到了。进去之后,陈某就喊那个娃儿在包间里面的床铺上坐着,我们则坐在沙发上耍手机。过了一会之后,那个娃儿就提出说要小便,都是袁某某带着他去上的,没有让他单独去。过了一会,陈某就有事先走了,跟着就来了一个年轻娃儿,他到了之后就看了下那个贼娃儿,还说了句原来是他啊,说着喊对方跪到。大家在一旁说算了,随后,袁某某和后来的那个娃儿就开始喊那个娃儿搞快点把钱整到位,但是一直没有想到办法。时间很快就到了中午吃饭的时间,陈某也回到了茶坊。因为之前我们大家想吸毒,但是没得锡箔纸的,所以就喊陈某一会回来的时候带点锡箔纸回来,陈某回来的时候也带回来了的。跟着,我、袁某某、陈某以及他后面喊起来的朋友就在包间里面采取烫洗的方式吸食冰毒,毒品是袁某某拿出来的。在吸毒的过程中,陈某后面喊起来的那个朋友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生死要喊那个贼娃儿吸食,对方回答说他从不吸毒,后来陈某的朋友就大声的吼对方必须吃,对方害怕,所以就过来吸了几口。我们吸完毒之后,袁某某就当着所有人的面,叫那个贼娃儿写了张条子,因为我没有什么文化,具体写的什么我也不是很清楚,好像是写的方偷东西的过程样,条子那个娃儿写完之后交给的谁我不是很清楚。随后我们在茶坊里面点了饭来吃,在过程中好像是陈某的女朋友打电话说要跟他一起吃,他随后就出去吃了。7、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摘要:我和陈某都从各自身上摸出腰刀出来,还有我喊来的刘庭,我们他偷东西的男子围住,他没机会逃跑,就自己从车子里面出来了。之后我们三个人就问这个男子怎么解决这个事情,那个男子支支吾吾的说不清楚,只是一再的向我们求情,让我们饶了他这次。当时陈某就说换个地方说,当时我就理解了陈某的意思,肯定是要私了这个事情,撕这个男子的“缝子”。当时我们三个就把这个男子带上了陈某的车子,在车子上的时候我、陈某、刘庭都动手打了这个男子,这个男子也不敢还手,我们看到这个男子也服软了就没有再继续打他,之后我们三个就商量看到什么地方去,这时我就想到我有一个叫“明二”(我只知道他的绰号)的朋友就住在檀木林天主教堂那里的,于是我们三个就带着这个男子,由陈某驾车到了檀木林天主教堂那里,到了之后陈某就说他要去整车子就走了,我和刘庭就带着这个男子上楼到了“明二”的家里。当时我就说我知道在老大湾井小学的旁边有个洞子,那里比较僻静,方便我们说事情,大家都同意了,于是陈某就驾车把车开到了原大湾井小学那里,到了之后我们三个人就把这个男子带到了旁边的一个洞子那里,到了之后我就说我去买早饭,然后就先走了。半小时后左右,我返回时,看到那个那个男子在洞子的里面的一个小屋里面蹲着的,衣服、裤子没有穿,陈某和刘庭站在外面的,我看了一下就明白了,这是陈某或者刘庭想出来的办法,以此收拾这个男子。我也没有多问,就同陈某、刘庭摆龙门阵。过来一会儿,陈某就独自进屋和那个男子摆了一会儿,时间不长,看样子是摆通了,然后我们就准备走。这时,陈某就突然喊那个男子手淫,他不敢反对,就照着陈某的意思做了。当时我认为陈某是泄愤。没多长时间,陈某让那个男子穿上衣服跟着我们走。当时陈某在把我们送到茶坊过后就先走了,说是去弄车子了,过了没有多久有一个叫胡鹏宇的人就过来了,我对胡鹏宇不了解,只知道他是陈某的朋友,胡鹏宇过来了之后就问我是怎么回事,我就把事情的起因给他说了。他在包间里面坐了下来,过了一会儿我觉得坐着无聊,就拿出了昨天我已经买到的毒品冰毒出来,这时陈某也返回了,然后我、刘庭、胡鹏宇、陈某都主动吸食了冰毒,后来胡鹏宇还把那个喊过来,吼到他让他也吸食了冰毒。胡鹏宇吼到被害人叫他快点过来吸两口,我感觉他当时可能是被我们整怕了,他不来吸胡鹏宇又整他,他所以就来吸了。过了一会儿,陈某就又问那个男子怎么解决这个事情,在谈话中陈某就和那个男子说到了要赔偿2万元,我就让他把事情的经过自己写下来,目的也是为了拿到一个依据,毕竟之前在“明二”家里的时候我都想到了的,只不过由于有其他人来了,就没有再要这个男子写。之后那个男子就自行把事情的经过写了下来,同时在内容里面还写上了自愿赔偿2万元的内容。之后就说看怎么个拿钱法,那个男子就说可以让家里人转账过来,由于他本人没有银行卡于是我和胡鹏宇编俩带着他到了檀木林那里的建设银行,在那里开卡,后来公安就菊了,当时就把我们档获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我和刘庭、陈某是朋友关系,胡鹏宇我不熟悉,他是陈某的朋友,我也是刚刚认识他没有多久。我打电话喊刘庭的目的,是喊他帮忙,好控制局面。我持有的是一把灰色刀把,黑色刀身的腰刀,陈某持有的我没有注意,我的腰刀在公安抓获我时,被扣押了。刚开始,这个男子态度比较强硬,后来看到我们三个人,他的态度就软化了,开始想向我们求饶,让我们不要报警,也不要打他。我们把他带到陈某车上,我、陈某、刘庭都动手打了这个男子。这个男子向我求饶,我们还要打他一方面是对他砸车的行为很冒火,另外一方面也是想到为了后面方便对他提出要求,要退他的神光。(2卷108页)当时没有任何人明确提出私了这个事情,但是当时在现场的时候,陈某提出换个地方说怎么解决这个事情,我当时就明白了陈某的意图,肯定是要私了这个事情,就是要那个砸车的男子拿钱出来赔偿,而且这个数字必须要让我们满意才行。8、被告人胡鹏宇的供述,摘要:在2015年8月7日早上8时许,我给我朋友陈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我要去找他耍,当时他给我说他现在在光大街开起车的,等下到哪里去还没订,于是我就给他说等下再给他打电话,之后在9时许,我又给陈某打电话,他就叫我到大安区龙井加油站对面一个叫“茶店子”的茶房去找他。后来到了茶房后,我在茶房大厅内看到了袁某某(他是陈某的朋友,我是通过陈某认识的),但是没看到陈某,于是我就给陈某打了电话,他说他还没到,让我在茶房内等他,打了电话后我就点了杯茶在茶房大厅内坐下了,这时袁某某看到我了,就叫我到茶房包间里面去耍,我进了包间后就看到包间里面还有两个男子,其中一个叫刘庭是袁某某的朋友,还有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这时袁某某就问我,晓不晓得陈某出了事,我说我不晓的,然后袁某某就给我说在今天凌晨陈某的车子车窗被人砸了,当时我就问袁某某是谁砸的,袁某某就指着包间里那个我不认识的男子说就是他砸的,这时我就过去叫那个男子跪下,正当那个男子要跪的时候,袁某某就过来阻止了,说算了,他们已经和那个男子谈好了的。之后我就问袁某某怎么谈的,袁某某就给我说,赔2万元钱,不报官,不给他家里讲,他自己找理由给家里讲拿钱。之后那个砸车子的男子就用笔在纸上写,把编的理由写下来,照着写的给家里打电话拿钱,他写了很多个理由出来给袁某某看,袁某某都说这些理由不行。我们吸了毒品后袁某某就给那个男子编了个给家里打电话要钱的理由,说的是把朋友的车子撞到了,需要钱来赔偿,然后这个男子就照着这个理由给家里打了电话,打完电话后那个男子就说等下去办张卡,然后把卡号发给他母亲好打钱过来。之后袁某某又给那个男子说,叫他还是把砸车子和赔偿的经过写个条子出来,但是那个男子写了几次都没写好,袁某某都不满意,最后也是袁某某写的,写了后交给那个男子让他照着抄写一遍,然后按手印,这个男子也照做了,并把写好的条子交给了陈某看,陈某看了后没有说什么就将条子交给了袁某某收着。我当时也看了下条子,大概是写了下砸车子的经过,然后写了愿意私了,不报官,同意赔偿对方2万元钱。之后在下午13时许,袁某某就叫我和他一起带着这个男子去银行办卡,我们在檀木林中国建设银行办卡的时候就被警察抓了。事情就是这样的。我以前跟他是同案犯,这最近出狱后我没事就去找他玩,他平时也要给我点钱买烟、吃饭什么的。陈某车子被砸的事,是我到了茶房后,袁某某给我说的。他说陈某的车子在当天凌晨被人砸了,砸车子的人他们抓到了,抓到后他们就带他去“玩了下”。就是打了他、羞辱了他的意思。我就是去叫那个砸车子的男子跪下,但是他还没跪的时候就被袁某某阻止了。就是听到他把我朋友的车砸了,很生气,就想帮朋友收拾他下。那个砸车子的男子在茶房包间里,我不知道他们之前怎样对待了他,反正我在包间里面看到他的时候,我感觉他是很怕我们的。在吸毒的时候,我就叫那个砸车子的男子也来吸,他最开始不愿意吸,后来我多叫了他几次,他可能是有你点怕,就过来吸了。9、搜查笔录,证明民警对刘庭、袁某某的人身进行搜查的情况。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被害人相互辨认的情况。11、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12、视听资料,证明袁某某、胡鹏宇控制甘某某到在檀木林中国建设银行办卡的现场情况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讯问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之规定,根据指控的证据,被告人胡鹏宇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甘某某期间,多次语言要求被害人甘某某吸食冰毒,被害人甘某某被迫吸食了冰毒,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鹏宇犯强迫他人吸毒罪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之规定,被告人陈某、袁某某、刘庭、胡鹏宇采取控制、扣押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之规定,被告人陈某、袁某某、刘庭、胡鹏宇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系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之规定,被告人陈某、袁某某、刘庭在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被告人胡鹏宇在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之规定,被告人刘庭、胡鹏宇系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和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陈某、袁某某、刘庭、胡鹏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非法拘禁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袁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胡鹏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3)大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之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加上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零二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二、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三、被告人刘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四、被告人胡鹏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文清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人民陪审员 余德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闻 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