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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郑贵郁与孙立平、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贵郁,孙立平,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359-3号申请执行人郑贵郁,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孙立平,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贵郁与被执行人孙立平、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东城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世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