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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6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颜斌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斌,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6493号原告颜斌,男,汉族,1969年2月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苏耘,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5-7。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斌诉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斌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颜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