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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201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缪祥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缪祥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0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执行人:缪祥涛,男,汉族,1985年12月30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缪祥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20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长  杜禹衡执行员  张帅克执行员  陆云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娅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