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知初字第387-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金华就约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金华就约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傲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知初字第387-414号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2栋1301房。法定代表人:谢振宇。委托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86号3层3a09室。法定代表人:傅政军。委托代理人:底世清、郑雷,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就约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18号创新大厦a座十四层1404室。法定代表人:傅延长。委托代理人:底世清、郑雷,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傲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51号综合楼1408-b室。法定代表人:朱桔苹。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金华就约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傲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系列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十八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0元,由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才敏人民陪审员 姜明珠人民陪审员 王春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田 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