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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窦某某、田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机动车今天是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窦某某,田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0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1年12月04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某某,男,汉族,1973年03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田某某,女,汉族,1974年02月07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建设中路(新国税大楼对面)。负责人:刘卫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龙彬,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窦某某、田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机动车今天是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