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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国萍与被执行人江西金桥人才市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国萍,江西金桥人才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付国萍,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江西金桥人才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组织机构代码15827996-1。法定代表人:胡小洋,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国萍与被执行人江西金桥人才市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4)洪民一终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