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79-1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荆桥。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荆桥追偿权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荆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荆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杰
审 判 员 余 雄
代理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梦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