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861号
原告:高勤亮,男,1976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詹鹏,男,1989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
被告:马娜娜,女,1989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勤亮诉被告詹鹏、马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勤亮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勤亮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勤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6元,减半收取2858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史太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