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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蓝山县人口计生委与邱XX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邱XX,曾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法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蓝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川宏,男,主任。被执行人邱XX,女,蓝山县人。被执行人曾小清,男,蓝山县人。申请执行人蓝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邱XX、曾XX作出的《蓝山县计生征决(2015)第X2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蓝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蓝山县计生征决(2015)第X2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蓝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蓝山县计生征决(2015)第X2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蓝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蓝山县计生征决(2015)第X2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建民审 判 员  曾庆泉人民陪审员  陈学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远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