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221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尹艳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