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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221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尹艳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