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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钱坤与刘建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坤,刘建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583号原告钱坤。被告刘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坤诉被告刘建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坤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