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7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谭德强与蒋万国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德强,蒋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767-2号申请执行人谭德强,男,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蒋万国,男,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德强与被执行人蒋万国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蒋万国有银行存款,足以履行本案,但其不主动履行。2015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蒋万国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万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主动履行本案。逾期后,被执行人蒋万国仍拒不履行本案。2015年12月4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蒋万国的银行存款用于执行本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浪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