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商初字第428号
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伟国,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邢志强,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许翠丽,女,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
被告:邢秋荣,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王庄行政村。牡丹区皇镇乡王庄行政村。
被告:周继山,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志强、许翠丽、邢秋荣、周继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志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