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胡玉民,男。被执行人郭照亮,地址尉氏县。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胡玉民申请郭照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郭照亮应支付申请人胡玉民案款774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郭照亮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尉执字第4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松松、崔亚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