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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庞观胜与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敬文、李华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敬文,庞观胜,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李华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敬文,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张炜,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晅,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观胜,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梁龙金,广东创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淑文,广东创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陈顺利。原审被告:李华艳,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张炜,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晅,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敬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2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因此,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丽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