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梦利、张某某、郭喜鱼诉被告石方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张新利、张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利,张某某,郭喜鱼,石方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张新利,张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214号原告李梦利(又名李孟利),女,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梦利,女,汉族,农民,系张某某之母。原告郭喜鱼,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支康平,陕西省华县华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方超,男,汉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被告张新利,女,汉族,农民,。被告张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利、张某某、郭喜鱼诉被告石方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张新利、张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梦利、张某某、郭喜鱼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梦利、张某某、郭喜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7元免交。审 判 长 田晓林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