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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民初字第3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覃觉德与蒙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觉德,蒙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北民初字第3648号原告覃觉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先,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绍华,男,汉族。原告覃觉德与被告蒙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星球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进梅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覃觉德的委托代理人郑先、被告蒙绍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觉德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两笔共计40万元,其中2014年6月27日借款10万元,2014年7月4日借款30万元,两笔借款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被告收到借款后,从2014年10月29日起开始拖欠利息,经原告催告也未偿还本金。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40万元民间借贷关系是真实、合法的,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并在原告催还时归还借款本金,但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24%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蒙绍华辩称,原告诉称的借贷事实属实,但诉请的利息过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6月27日,被告蒙绍华因经营鱼塘资金不足向原告覃觉德借款10万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交付了10万元借款现金后,被告则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到原告现金10万元,按月利率3%计息,每月付息。2014年7月4日,原告覃觉德、被告蒙绍华及案外人覃觉恩共同协商,约定由案外人覃觉恩将其对被告覃觉德享有的3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覃觉德,当日,被告蒙绍华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覃觉德收执,载明借到原告现金30万元,按月利率3%计息,按月付息。上述两笔借款,被告蒙绍华除按约定向原告覃觉德支付了截至2014年10月28日的利息外,拒不支付后续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借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通过案外人覃觉恩的债权转让行为对被告享有30万元债权,共欠原告40万元,有被告出具给原告收执的两张《借条》及被告出具给案外人覃觉恩收执的《借条》为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涉案两笔借款双方均未约定偿还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诉请被告还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涉案两笔借款双方均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均已超出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利息的保护范围,但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付自2014年10月29日起的利息,故本案借款利息应以尚欠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0月29日起计付到被告还清之日止。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蒙绍华向原告覃觉德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偿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0月29日起计付到被告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74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370元,由被告蒙绍华承担。上述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4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星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进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