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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531-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李慎园、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李慎园,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5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许志勇,行长。被执行人李慎园,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钱军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李慎园、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慎园、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