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492号
申请人:李洪花
被执行人:马英才申请人李洪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英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马英才妻子刘娜10000元存款,其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洪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