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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屈刑执字第204号

林喜光追缴违法所得划拨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张某某,巫某某,郑某某,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屈刑执字第204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2015年12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巫某某,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2015年12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2015年12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巫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屈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在判处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对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冻结的涉案赌博专用账户所流转的账户内的赌资、违法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告人张某某、巫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中涉案的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横岗支行,户名为林喜光、账号为6228450120005******账户中的违法资金87638元。上述账号内的资金全部划拨至本院账户(开户单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18-42770104000415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屈原支行中兴分理处)后,上缴国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易灿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