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588-3号申请执行人刘政霞,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鲍桂兰,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崔钥锋,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政霞与被执行人鲍桂兰、崔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政霞因被执行人鲍桂兰、崔钥锋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8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钥锋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静
书记员 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