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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588-3号

刘政霞与鲍桂兰、崔钥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政霞,鲍桂兰,崔钥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588-3号申请执行人刘政霞,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鲍桂兰,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崔钥锋,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政霞与被执行人鲍桂兰、崔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政霞因被执行人鲍桂兰、崔钥锋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8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钥锋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静

书记员  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