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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字第0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郑建军与王丹阳、杨小玲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军,王丹阳,杨小玲,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262-1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丹阳,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小玲,自由职业,系王丹阳之妻。被执行人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工业园区名相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丹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丹阳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20-××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321054)、被执行人王丹阳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万户沱村的房屋产权(证号:巴房字第××号,面积1486.10㎡)及土地使用权(证号:970182)和29辆汽车的产权;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丹阳与杨小玲共有的位于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大桥路43号恩施福星城5-2401、5-2402、5-2403、5-2404的房屋产权;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3辆汽车产权及其在恩施经济开发区鑫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份额,但被执行人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王丹阳、杨小玲对外负有大量债务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并已诉至各地区法院,且被执行人王丹阳亦被羁押在恩施市看守所,故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理。同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王丹阳、杨小玲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建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本次应执行金额1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8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8400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圣宏审 判 员  刘建军代理审判员  望鹏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 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