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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宪清与张程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宪清,张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4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宪清,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振军,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程,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宏,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宪清为与被上诉人张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巧贞、代理审判员蔡立军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宪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振军、被上诉人张程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由上诉人张宪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巧贞代理审判员  蔡立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