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学科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学科,杜生福,王俊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47号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延安,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生文,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塔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王学科。被告杜生福。被告王俊国。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学科、杜生福、王俊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登记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贾生文,被告王学科、杜生福、王俊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学科因发展养殖业,于2015年1月6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约定执行年利率9.3%。同时,该借款由被告杜生福、王俊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因原告王学科经营状况恶化,加之自借款后拒不偿还借款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借款、担保合同;2、被告王学科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3、被告杜生福、王俊国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学科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但因做生意赔本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杜生福辩称,王学科借款,自己作为担保人情况属实,但应由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偿还借款。被告王俊国辩称,自己与被告王学科系叔侄关系,提供担保是事实,但目前债务较多,无偿还能力。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被告王学科以养殖为由,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9.3%,并约定了罚息及复利。借期自2015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6日,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杜生福、王俊国对此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被告未按约定及时清偿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三被告均未有给付,遂引诉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一份、借款申请书一份、借款人家庭财产清单一份,担保承诺书两份、贷款催收通知单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学科、杜生福、王俊国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该借款合同虽仍在履行期限内,但被告王学科尚未按约定给付利息,现已明确表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借款担保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王学科在借款期限内未能及时清缴利息,属于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其偿付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生福、王俊国自愿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担保,但未尽到担保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杜生福、王俊国为被告王学科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解除2015年1月6日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学科、杜生福、王俊国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二、被告王学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本息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三、被告杜生福、王俊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生福、王俊国偿还后有权向王学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王学科承担(原告已预交,计入被告执行标的额)。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禹代理审判员 马兴霞人民陪审员 姜玉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