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3359号申请执行人济宁中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济中区民初字第68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聂庆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